(2013)雁执字第0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荣娟梅与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娟梅,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字第01641-1号申请执行人荣娟梅,女,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荣娟梅与被执行人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3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杰未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荣娟梅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3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王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王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嗣后,被执行人王杰主动将本案案款11362.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0.70元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依法将前述款项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荣娟梅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34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荣娟梅对此亦予以确认。本案案件执行费83元,被执行人王杰已交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34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