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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争谊与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争谊,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颜耀军,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王争谊,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连乐源,经理。被执行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颜耀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颜耀军,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姚金渠,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争谊与被执行人福建安益冷冻有限公司、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颜耀军、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项宇辉执行,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起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