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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贵梅申请执行刘明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贵梅,刘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郭贵梅,女,1975年3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刘明良,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刘明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郭贵梅租金21125.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明良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鹤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许永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