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润辰、史俊丽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润辰,史俊丽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文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润辰,男,1965年4月4日出生。被告人史俊丽,女,1965年3月5日出生。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3)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润辰、史俊丽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润辰、史俊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赵润辰、史俊丽以文峰区巨丰车行扩大经营和厂家返利等名义,在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截止2013年4月15日,经核准登记,文峰区巨丰车行非法吸收群众存款共计56人105笔,合同金额共计600万元,实收金额600万元,支付利息1169300元,返还本金112800元,造成群众损失金额4717900元。被告人赵润辰、史俊丽拒不提供相关财务会计凭证,隐匿资金去向,致使资金去向无法查明。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润辰、史俊丽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润辰、史俊丽辩称二人集资是事实,是为了做生意,没有诈骗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润辰、史俊丽于2010年3月11日成立文峰区巨丰车行,公司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史俊丽为负责人,注册资金5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动车、自行车零售。二被告人未经过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文峰区巨丰车行扩大经营需要资金为名,以月支付1-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边集资边归还部分利息的手段骗取群众集资款。截止2013年4月15日,二人非法集资涉及56人105笔,票面金额600万元,实收金额600万元,扣除后期给付利息1169300元,给付本金112800元,未兑付4717900元。案发后,追回汽车一辆,拍卖价格420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4675900元。二人将所收集资款中少部分用于电动车经营,1282100元用于归还到期利息本金,五六十万元用于女儿上学花费,剩余集资款不提供证据说明去向,不提供相关财务凭证资料,致使资金去向无法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一)被告人赵润辰供述证实,1998年左右,其开始卖自行车,2003年左右,成立文峰区巨丰车行。从2008年开始,因为经营需要,开始向周边认识的人借款,借款7百万元左右,开始利息一分五、二分,2010年,利息涨到了3分,现在还欠400多万元未还。借条上有“文峰区巨丰车行的”公章,还有其或者妻子史俊丽的签名,也有两个人一起签的名,大部分都是其签名,其负责财务和经营,史俊丽在门市上协助其经营。其经营亏损大概一百万元,还利息3百万元左右,女儿上学花费几十万元,没钱了。2012年11月份,群众找其要钱,其给不起钱,电动车门市也没法经营了,经营的流水账找不到了。其名下资产有一辆江淮瑞风汽车,一套南湖二期170多平方的三室一厅复式住宅,一套南湖一期53平方米多的门面房。(二)被告人史俊丽供述证实,其和丈夫赵润辰从2001年左右开始卖自行车,后来卖电动车,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以做生意需要资金扩大经营开始向别人借款,月息2-3分,大概借有500多万元。借条上有“文峰区巨丰车行的”公章,还有其或者其丈夫赵润辰的签名,其签名借钱的有邢某某、李某甲、侯某某等人有100多万元。其负责经营,所借的钱部分用于经营电动车行,女儿上学花费几十万元,还有就是付利息,其余花哪里了不清楚,现在没钱了。资产有一辆车江淮瑞风汽车,一套南湖二期170多平方的三室一厅复式住宅,一套南湖一期53平方米多的门面房。二、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实,其跟史俊丽的母亲是邻居,史俊丽说她经营的车行要扩大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可以出利息。2011年3月1日,其在史俊丽那里存放了7万元,史俊丽给其打了单据,月息2分,没有支付过利息;2011年11月23日,其给了史俊丽8万元,史俊丽给其打了单据,月息2分,上面盖有文峰区巨丰车行的章,并有赵润辰的签名,没有得过利息返点,实际损失15万元。(二)被害人侯某某陈述证实,其因为做生意和史俊丽认识。2012年8月份,史俊丽给其说进一批电动车,将来厂家会奖励一辆好车,但是缺少资金,向其借钱。2012年8月15号,其直接把30万元给了史俊丽,史俊丽给其两张15万元的借条,存款利息是2.5分,没有给过其利息;2012年8月21日,其给了史俊丽25万元,史俊丽给其开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月息是2.5分;2012年9月4日,其给了史俊丽10万元,史俊丽给其开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没有给过其利息。其找史俊丽要钱,她一直说没有钱,后来史俊丽给其打了65万元的欠条,上面写欠其65万元和两个月的利息40625元。(三)被害人樊某某陈述证实,其和史俊丽以前都在太行小区住。2009年8月份,史俊丽给其说她要进一批电动车缺少资金,向其借5万元,2009年8月12号,其直接把5万元给了史俊丽,史俊丽给其一张5万元的借条,月息2分,共返了17个月利息17000元,到2011年2月份改成2.5分利息,每月1250元,共返了16个月利息2万元。后来就不给利息也不给本金了。这5万元史俊丽总共返了其37000元利息;2010年7月份,史俊丽给其说,她开的车行比较大,需要的钱多,让其再借点钱给他,2010年7月11日,其给了史俊丽2万元,史俊丽给其开了2万元收据,上面盖有安阳市北关区追风鸟电动自行车行的章,月息2分,每月返400元,返了6个月2400元,到2011年2月份利息改成2.5分,每月500元,共返了16个月8000元。2011年1月12日,其给了史俊丽3万元,史俊丽给其开了3万元的收据,月利息2分,每月返600元,返了1个月,到2011年2月改成2.5分利息,每月750元,共返16个月利息12000元。(四)被害人黄某甲陈述证实,2011年7月份,文峰区巨丰车行的史俊丽给其说,他们车行要进一批电动车,厂家会返利,每进50万元的电动车返一辆汽车,需要大量资金。2011年7月6日,其把12万元从工商银行账户上转给了史俊丽指定的账号上,史俊丽给其一张12万元的收据,利息2.5分,共返了11个月利息33000元,2012年10月份,其又找史俊丽要了8000元,后来就不给利息也不给本金了。(五)被害人武某某陈述证实,其以前在赵润辰经营的车行上班。2011年10月21号,赵润辰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了6万元,给其一张6万元的收据,存款利息是3分,共返了7个月利息12600元,后来就不给利息也不给本金了。2011年12月8日,赵润辰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了4万元,给其一张4万元的收据,利息3分,共返了2个月2400元,后来不给利息也不给本金了。(六)被害人程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12月25日,赵润辰说他经营的车行进货需要资金,其直接把20万元给了赵润辰,利息3分,赵润辰给其开了一张20万元的收据;2012年1月20日,其给赵润辰现金3万元,存款利息1.5分,赵润辰给其开了一张3万元的收据,两次存款赵润辰都没给其利息,从2012年3月份开始找他要钱,直到8月份给其1万元,还差22万元。(七)被害人郭某甲、刘某甲等56名被害人报案陈述了被骗存款的经过,提交了存款时赵润辰、史俊丽书写的借条上有“文峰区巨丰车行的”公章,还有两个人一起签名的借条、收据,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控告材料、承诺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润辰、史俊丽非法吸收56人105次存款,票面金额600万元,未兑付471.79万元。三、书证、物证(一)查询企业基本信息证实,文峰区巨丰车行成立于2010年3月1日,负责人史俊丽,注册资本5万元,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零售。(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未向巨丰车行和赵润辰、史俊丽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三)被告人到案证明证实,2013年6月24日,赵润辰经规劝到郑州铁路公安处安阳站派出所投案。2013年3月25日,史俊丽在北京被抓获归案。(四)查封通知书、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评估、拍卖价格报告证实,2013年10月9日,文惠分局将扣押的江淮牌豫ES23**号汽车一辆移交文峰区处置办,扣押汽车评估价54600元(含欠银行贷款18000元),拍卖价格42000元(含欠银行贷款18000元)。赵润辰、史俊丽位于南湖二区15号楼4单元6楼西户房屋和南湖新村21号楼1层1号营业房于2012年11月22日被文峰区法院查封。(五)天津腾马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史俊丽是该公司安阳经销商,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销售其公司生产的科迅锂电电动车,以后未进货,双方不存在经济纠纷。(六)天津顺天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赵润辰是该公司安阳经销商,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双方有业务往来,销售其公司生产的追风鸟电动车,以后未进货,双方不存在经济纠纷。四、四方(2013)会鉴字第1018号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赵润辰、史俊丽非法集资涉及报案群众56人105次,票面金额600万,实收金额600万,兑付利息116.93万元,返还本金11.28万元,实际损失471.79万元。五、立案登记表、安阳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纪要、被告人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润辰、史俊丽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相,以扩大电动车经营规模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骗取集资群众信任,公开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收资金。二人将所吸收的资金少部分用于经营电动车,100余万元用于支付本金和利息,几十万元用于女儿上学花费,剩余集资款不提供证据说明去向,不提供财务账册等相关资料,致使集资款去向无法查实,二被告人非法占有群众集资款的故意明显,且数额特别巨,核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辩称集资是为了做生意,无诈骗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不提供相关证据,无从证实。因此,二被告人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润辰经规劝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不认定为自首。在共同集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赵润辰所起作用相对史俊丽较大,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赵润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史俊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涉案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剩余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金书审 判 员 王瑞霞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