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夏勤与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勤,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94号原告夏勤,女。被告施云,男。原告夏勤与被告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天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勤、被告施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勤诉称,2007年2月14日,被告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0‰,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交由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施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以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30‰计算支付从200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施云辩称,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其与原告哥哥夏××、阴××合伙做沙石生意,被告收到的10,000元实际上是分红款,更不存在约定月利率30‰的事实。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夏勤提交了以下2组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实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1张,用以证实2007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为证实其主张,被告施云提交了以下2组证据材料:1、《借条》复印件4份,证明被告于2007年2月14日前后分四次借给阴××42,000元,没有必要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证人阴××的证人证言1份,证明被告、原告哥哥夏××与阴××从2007年开始合伙做沙石生意,给付被告的10,000元属于分红款的事实。本院对原告夏勤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该身份证真实、客观地记载了原告的身份信息,可证明原告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客观、真实地记载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为10,000元的事实。被告施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予以采信,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对被告施云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1、被告提交的是4份《借条》属于被告与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2、证人阴××的证人证言,因证人阴××并未在借款发生的现场,对借条的书写过程并不清楚,故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根据原告夏勤、被告施云的陈述,综合庭审举证、认证情况,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于2007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交由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借条兹借到夏勤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人:施云20**.2.14”。原告此后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未支付本息。本院认为,原告夏勤与被告施云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施云应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被告施云出具的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夏勤可以催告被告施云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欠款,被告施云经原告夏勤催告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夏勤主张要求被告施云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施云辩称其所收到的10,000元并非借款,而是合伙分红款,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原告夏勤主张要求被告施云按月利率30‰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条内容未作约定,且被告施云并不认可,故对原告夏勤主张要求被告施云按月利率30‰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夏勤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夏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元,由原告夏勤负担278.5元,被告施云负担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天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