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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初字第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马德收、段庆良与段庆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3979号原告:马德收,男。被告:段庆良,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收与被告段庆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收于2015年4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德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德收负担。审判员  郭京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