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天润全与翟兴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润全,翟兴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天润全。被执行人翟兴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润全与被执行人翟兴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0000元,本院已执行20000元,剩余40000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2014)宣县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江审 判 员 郝建军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