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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倪寿荣与王瑞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寿荣,王瑞彬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倪寿荣。被告王瑞彬,1961年11月14日。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倪寿荣诉被告王瑞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寿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希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