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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于2014年5月底至6月初,伙同靳×1(已判决)、付×(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北张岱村北铁路桥东侧(小地名:“东立儿”)付×所有的91株杨树砍伐,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41.953立方米。后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北张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涉案树木树权的证明、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关于确认东高村镇北张岱村北铁路桥东侧“东立儿”处北-2滥伐林木案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的复函、被告人王×的户籍证明材料;证人靳×1、付×、李×1、李×2、靳×2、刘×1、刘×2、郭×的证言;北京中林联林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滥伐林木案调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袁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