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牟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郝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荣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