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芳、梁艾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芳,梁艾珍,梁小娟,谭燕萍,陆惠泉,卢凯华,吴乃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陈芳,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人梁艾珍,女,1971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防城港市申请人梁小娟,女,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申请人谭燕萍,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申请人陆惠泉,女,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被申请人卢凯华,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被申请人吴乃育,男,1970年12月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人陈芳、梁艾珍、梁小娟、谭燕萍、陆惠泉因与被申请人卢凯华、吴乃育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卢凯华、吴乃育银行存款28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梁小娟以其所有的位于港口区西湾广场康晨小区C-15号房产(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将来案件的执行和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进行监督、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卢凯华、吴乃育银行存款28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梁小娟所有的位于港口区产(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字第××号)。查封、冻结期间,不经法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上述财产办理抵押、转让、赠与、买卖等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庆荣审 判 员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雷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