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于莉与禚昭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莉,禚昭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66-1号申请执行人于莉,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禚昭麟,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于莉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禚昭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禚昭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98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398元,执行费504元。但被执行人禚昭麟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700元,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0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该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次申请执行人受偿16700元,未受偿24042元(含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 建 锋执行员 张艳执行员白凌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振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