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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蚌埠市红瑞红运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红瑞红运输有限公司,李大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80-4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红瑞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和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大张,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禹民一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李大张妻子柏洪利存款5300元予以划拨转账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高新开发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