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谢某某、陈某、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谢某某,陈某,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欧阳某某,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谢某某,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陈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梁某,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谢某某、陈某、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继东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金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