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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凌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05号原告:凌某,农民。被告:童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凌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童某外出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蒋书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