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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毕德余与高彦巍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德余,高彦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835-1号申请执行人毕德余。被执行人高彦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三民初字第3032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一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高彦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彦巍行存款5560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