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毕德余与高彦巍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德余,高彦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835-1号申请执行人毕德余。被执行人高彦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三民初字第3032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一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高彦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彦巍行存款5560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