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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潘某行政罚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址:大庆市萨尔图区萨政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潘某,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旺财乡村大鹅手擀面业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执行庆萨餐行罚(2014)072号行政处罚一案中,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庆萨餐行罚(2014)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旭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