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宣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宣某,务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抓获,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宣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宣某非法经营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宣某于2014年6月注册支付宝帐号,通过QQ聊天等方式从销售香烟的上家购进香烟,再利用QQ、微信发布销售香烟的信息进行贩卖;或通过上家直接向其客户发货赚取差价的方式进行销售。至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宣某支付宝帐号共购买价值人民币60000余元的卷烟。2014年10月16日,即墨市烟草专卖局在青岛市市北区胶州路将被告人宣某查获,当场查扣“中华”(软白)、“南京”等香烟81.9条(1.638万支),价值人民币30330.8元。另查明,被告人宣某因非法经营卷烟于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13日二次被青岛市市南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二次非法经营卷烟案值共计人民币241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宣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宣某在淘宝网上非法经营卷烟的时间、数额;扣押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从被告人宣某处所扣押卷烟部分为真品卷烟、部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及卷烟的数量和价值;烟草专卖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未办理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件,属非法经营;青岛市市南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宣某因非法经营卷烟于2014年9月30日、10月13日两次被行政处罚;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宣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收购、销售烟草专卖品,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宣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五千元,未缴纳之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李世强人民陪审员  朱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蒙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