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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英与周兴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周兴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149号原告黄英。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兴南。委托代理人连慧敏,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英与被告周兴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紫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