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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蒋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784号罪犯蒋辉,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8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2008)扬广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14日、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1)、(2012)宁刑执字第2134号、第103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辉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蒋辉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部分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财产刑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陈红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