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73号原告郭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