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168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全安,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某,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提出对被告涂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华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