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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宋祖万与李庭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祖万,李庭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980号原告宋祖万,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杨燕,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庭生,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宋祖万与被告李庭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祖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宋祖万负担。审判员  黄雅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倩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