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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刑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times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蓟刑初字第0512号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群众,农民。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蓟县分局取保候审。蓟县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庆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超速驾驶前照灯缺失灯光失效,牌照号为冀B×××××冀B×××××挂大货车,沿京哈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89千米100米处,未保安全,其车前部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李三×撞倒,致被害人李三×(1948年8月8日出生)当场死亡。经公安蓟县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冀B×××××冀B×××××挂大货车肇事时行驶速度为63km/h。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本案民事赔偿事宜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人陈××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27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一×、李二×证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肇事车辆信息情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收款凭证,谅解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单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诊断证明,尸检报告,注销证明,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超速驾驶前照灯缺失损坏灯光失效的机动车辆上道行驶,未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陈××可酌情从轻处罚。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潘晓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茜茜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