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曹维财申请宣告黄明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维财,黄明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曹维财,男,1955年5月2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黄明云,女,1960年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维财与被申请人黄明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曹维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曹维财在诉讼期间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曹维财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杜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