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永琴与临江市翔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琴,临江市翔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刘永琴,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临江市翔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何香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琴诉被告临江市翔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琴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刘永琴自愿撤回起诉,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永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逢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