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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瑞霞与何扬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瑞霞,何扬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81号申请人王瑞霞。被申请人何扬溪。申请人王瑞霞与被申请人何扬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何扬溪所有的苏B×××××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何扬溪所有的苏B×××××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两年;二、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季艇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