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京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何敏与张磊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敏,张磊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430号原告何���。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敏与被告张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敏负担。审判员  吴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