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857号原告汪某,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