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钻石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钻石,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李钻石,男,1982年4月16日,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李钻石与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钻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钻石负担。审判员 杨建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