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张某某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嘉鱼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至2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位于本县新街镇晒甲山村四组的意杨树,经现场勘验查明,滥伐林木蓄积67.2222m3。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徐某某的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然将其全部收购至自己在本县新街镇王家月的福园木业加工厂,此批林木共计蓄积67.2222m3。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林业部门的证明和码单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县新街镇晒甲山村自家的责任田和所承包的鱼池周围种植了意杨树。2014年7月初,位于该村附近的嘉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因增设变压器架电线时需经过被告人徐某某种植的成林,经县政府和村委会与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协商要求其砍伐部分树木。被告人徐某某于同月17日至24日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张某某砍伐了蓄积67.2222m3意杨树,并将砍伐的意杨树全部卖给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徐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嘉鱼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拍摄的有关照片及鉴定报告,证实被滥伐的意杨树261株,蓄积67.2222m3事实情况;2、证人一证实,2014年7月21日,张某某打电话要我到本县新街镇晒甲山村四组搬树,搬了二天树,后知道这批树是张某某以每吨520元找晒甲山村的徐某某购买的;3、证人二证实,2014年7月17日8时许,我和哥哥张某某一起到新街镇堤坡村量树,一个叫“六儿”的带我们把砍树的范围看了一遍,他和我哥哥就离开了。总共伐了三、四天的树,砍伐的树木都运到福园木业场了;4、证人三证实,2014年7月22日至24日,我帮老张的场里拖了三天的意杨树。后听老张说,这批树是一个叫“六儿”的,是否办理了采伐许可证不清楚;5、证人四证实,2014年7月22日,老板张某某要我开铲车到现场铲树上车,我开铲车铲了三天的树。老板给了我450元的工钱;6、证人五证实,我受儿子徐某某的委托到张某某处,收取新伐原木的吨数,再给徐某某,徐某某与张某某核对结账;7、嘉鱼县新街镇人民政府和新街镇晒甲山村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砍伐自家树木的原因;8、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能相互吻合,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滥伐林木和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远宏人民陪审员 王兴潮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鹏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数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