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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汪学云与杨强顺、张连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云,杨强顺,张连中,董玥洁,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98号原告汪学云,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杨强顺,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张连中,男,38岁,汉族,住平桥区。被告董玥洁,女,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系罗京之妻。被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奥克公司)。地址:郑州市经三路农科路全城国际广场5号楼1503室。法定代表人余福德,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学云诉被告杨强顺、张连中、黄玥洁、郑州奥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找不到被告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祥斌审判员  魏道生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