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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甫香诉被告申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甫香,申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务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杨甫香,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仡佬族。被告申勇,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仡佬族。原告杨甫香诉被告申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甫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甫香诉称:2013年11月,原告经人介绍受雇于被告申勇,为其推销冰点牛奶系列产品。双方口头协议:被告每月支付底薪1500元,另按推销金额提成2%。至2014年3月,原告共为被告推销商品5个月。其间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000元和提成款700元。双方终止雇请业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及时支付原告工资和推���提成款。被告申勇未作答辩。审理中原告杨甫香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其手中保存的2014年7月22日至2014年3月21日期间的销售票据,总金额为14818元,以此证明此间被告未结算提成,亦未向原告支付底薪。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原告受被告雇请为被告经营的冰点牛奶系列产品从事推销业务。双方约定月保底工资1500元,另按推销金额提成2%。协议达成后,原告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3月21日共为被告从事推销业务4个月。其间,2014年1月22日至同年3月21日的3个月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工资,尚欠原告保底工资2000元,对被告销售的14818元总额未依约结算提成,经当庭核实,被告申勇尚欠原告提成款为296元。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推销冰点牛奶系列产品,双方就从业底薪、工作效能提成达成了口头协议,确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受雇期间,依约完成了相应的工作量,其间,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发放工资和支付工作提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原告杨甫香诉请被告申勇支付工资和推销提成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甫香劳动工资2000元和销售提成296元,共计人民币2296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申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国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瑶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