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高千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千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50号罪犯高千成,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1日作出(2005)邵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千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金80000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5年7月13日交付执行。2007年11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13年1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千成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高千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千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千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长 胡明华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桂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