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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田某、赵某与田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委托代理人:沈萍,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磊,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田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徐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某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赵某的婚外性行为起始时间早,聚众淫乱次数多。据公安机关及法院诉讼中查明,赵某自2004年起共与20多个男人淫乱过,主观恶性大。2.赵某的婚姻过错非常严重,原审判决对其淫乱事实没有全部查清,分割财产时未充分考虑其过错,反而袒护被申请人,违反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显失公平。3.本案所涉家庭财产,绝大部分是申请人的收入,实际生活中申请人也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庭责任。被申请人淫乱事实被发现之前,还存在转移家庭财产的行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赵某辩称:1.再审申请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的证据在原审中都提交过。2.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定过错情形。3.申请人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三项,并且强调赵某分得的比例,实际上被申请人分得的只有20多万。4.赵某是否构成犯罪,已经过司法机关认定,不是申请人认为的那样。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案复查中,再审申请人提交赵某和其女儿田竞名下的江苏银行存折各一张,拟证明赵某在分割共同财产之前经常转移共同财产。被申请人经质证,对存折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反映赵某和田竞名下两个账户之间的关系,不能看出两个存折的存款是从申请人处取得。本院认证认为,再审申请人田某提交的赵某和田竞的银行存折,存款最高余额分别只有4900余元和2万余元,且在双方当事人原审诉讼期间,该两个账户的支出并不多,符合正常生活所需。此外,再审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田竞的账户为被申请人赵某所控制。因此,以上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共同财产的事实,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的约束,更是最基本的人伦道德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进而离婚的,在共同财产分割时理应少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本案中,赵某与他人淫乱,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其过错是导致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再审申请人田某作为无过错方,依法应予以照顾。原审判决在分割涉案848231.27元共同财产时,酌定赵某所得份额为38万元,同时判决赵某赔偿田某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及赵某的过错因素,也体现了照顾无过错方的法律原则。总体上看,原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共同财产的处理,属于合理裁量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田某本院违背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沙文侠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田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胡晓文代理审判员  蔡青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