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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宝中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宝中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086号罪犯李宝中,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6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灌南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宝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19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6月21日、2013年4月3日作出(2010)、(2013)宁刑执字第3875号、第3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宝中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李宝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李宝中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宝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宝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六日(刑期至2015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