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啜某某,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啜某某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啜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