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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海锋与张飞锋买卖合同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群,张飞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群,女,1973年4月1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张飞锋,男,1985年12月31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执字第3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飞锋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飞锋所有的位于丰城市曲江镇广场南路1号(产权证号:20140042**)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