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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杜某某,男,生于1927年3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赵剑波,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杜某甲,女,现年59岁,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现住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之女。被告杜某乙,男,生于1963年10月23日,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之长子。被告杜某丙,男,现年49岁,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系原告之次子。被告杜某丁,男,现年46岁,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前锋区。系原告之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