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城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韩雪峰与刘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峰,刘晓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韩雪峰。被告刘晓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峰与被告刘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住址,且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雪峰的起诉。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