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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00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于安徽省宿州市,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9日被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2014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于安徽省宿州市,身份者号码为342201197206154814,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9日被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2014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4)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丽、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在本区时村镇瓦房村,因土地确权问题与其妹李某丁发生纠纷,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先后用巴掌打了李某丁面部,造成其两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丁的伤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关于李某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大栋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李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在本区时村镇瓦房村,因土地确权问题与其妹李某丁发生纠纷,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先后用巴掌打了李某丁面部,造成其两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丁的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害人李某丁2014年7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赔偿被害人李某丁经济损失2000元,被害人李某丁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鉴定意见,证明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年5月30日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鉴定人李某丁因外伤致右鼻骨肿胀瘀血,CT显示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O)条之规定,被鉴定人李某丁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二、和解协议、收条、撤诉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害人李某丁2014年7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赔偿被害人李某丁经济损失2000元并已实际支付,被害人李某丁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表示谅解。三、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称2014年5月26日16时许,他大哥李某甲、二哥李某乙在她家门前将她打伤。打架的原因是今年土地确权,她二个哥哥想把母亲、姐姐及她本人的土地都确认到自己身上,母亲答应并提出二个哥哥应当尽赡养义务。为此,以前曾经发生争吵。事发当日,二个哥哥到她家中与她母亲李某丙为了土地再次争吵。因二个哥哥说她建房用母亲的钱,她和二个哥哥发生争吵。李某甲首先用巴掌打她三、四巴掌,把她打倒在地上,鼻嘴流血。她起身后到屋内用手机报警,出来走到门口时李某乙又用巴掌打她三、四巴掌。四、证人证言(一)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她大儿子李某甲、二儿子李某乙、女儿李某丁因土地确权的事情发生争执。2014年5月26日下午,二个儿子到李某丁家中找到她,说她的钱都给李某丁建房使用,为此李某丁与李某乙、李某甲争吵,李某甲几巴掌将李某丁打倒在地,口鼻流血,被人拉到屋里出来后,李某乙又打了李某丁面部三、四巴掌,后被人拉开。她屁股不知被谁踢了一脚。(二)证人梁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26日下午,他听说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丁家打架,就骑车去现场,见李某丁和她母亲李某丙都坐在路边,李某丁脸上有血,李某丙脸上有土,李某丙、李某丁称已经报警了,听他人说李某甲、李某乙兄弟把李某丁打了。五、被告人供述(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称2014年5月26日16时许,他弟弟李某乙到他家商量母亲土地确权之事,他和李某乙去找母亲李某丙,在李某丁家门口西侧三叉路口见到母亲,李某乙前去询问母亲土地确权的事情。此前他和弟弟已经协商好土地及母亲赡养事宜,后来母亲反悔了,他和李某乙与母亲发生争执,妹妹李某丁上前指责他和李某乙不尽孝,他和李某乙与李某丁争辩。他上前打李某丁一巴掌,他弟弟李某乙就和母亲争吵。李某丁拿起石头砸李某乙腿部,李某乙打了李某丁面部一巴掌,李某丁鼻子流血了。他和李某乙走了。(二)李某乙供述,称2014年5月26日16时许,他和哥哥李某甲到妹妹李某丁家找母亲李某丙商议土地确权的事情,李某丁从屋里出来指责他和哥哥李某甲不孝顺。哥哥李某甲生气,上前打了李某丁两巴掌,他上前拉开,李某丁持铁锹打他未果,又用砖头打他腿部。他和李某丁争执并打了李某丁一巴掌,李某丁鼻子流血了。因母亲持棍要打他和哥哥李某甲,他和李某甲跑了。本案其它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李某丁2014年5月26日16时许拨打110报警而案发。2014年7月8日21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时村派出所民警在时村镇瓦屋村二组在家中将李某乙抓获。2014年7月9日9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时村派出所民警在时村镇北大街将李某甲抓获。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1968年5月2日出生;被告人李某乙1972年6月15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因土地确权之事与被害人李某丁发生争执,用巴掌将李某丁打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赔偿被害人李某丁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亚洲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飞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