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个体。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孙某联系牛某乙等三人为其办理交通银行卡,在银行卡办理后,银行卡邮寄到孙某经营的淄博市临淄兴桥化工有限公司。2012年7月20日,孙某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先后将牛某乙等三人的透支卡激活并套现冒名使用。孙某冒用牛某乙卡号62×××58的交行信用卡透支19980元、冒用牛某甲卡号62×××59的交行信用卡透支24980元、冒用成军卡号62×××30的交行信用卡透支1000元,以上共计透支45960元。在被告人孙某于2012年7月24日到案时,孙某已将其透支的牛某乙等人的信用卡的钱归还。2、被告人孙某于2012年6月申请中国光大银行时尚信用卡(透支卡)一张并开通使用(卡号35×××36),开卡后孙某自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份使用该卡多次透支,到2012年12月27日前应归还该卡透支本金18555.37元(银行账单显示),经银行多次催收,到2014年1月2日光大银行济南信用卡营销中心报案时,孙某一直逾期未还。2014年7月28日,其父亲孙吉文代其将孙某银行透支卡内所欠本金及利息共计23537.25元交到临淄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孙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孙某联系牛某乙等三人为其办理交通银行卡,在银行卡办理后,银行卡邮寄到孙某经营的淄博市临淄兴桥化工有限公司。2012年7月20日,孙某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先后将牛某乙等三人的透支卡激活并套现冒名使用。孙某冒用牛某乙卡号62×××58的交行信用卡透支19980元、冒用牛某甲卡号62×××59的交行信用卡透支24980元、冒用成军卡号62×××30的交行信用卡透支1000元,以上共计透支45960元。在被告人孙某于2012年7月24日到案时,孙某已将其透支的牛某乙等人的信用卡的钱归还。2、被告人孙某于2012年6月申请中国光大银行时尚信用卡(透支卡)一张并开通使用(卡号35×××36),开卡后孙某自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份使用该卡多次透支,到2012年12月27日前应归还该卡透支本金18555.3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到2014年1月2日光大银行济南信用卡营销中心报案时,孙某一直逾期未还。2014年7月28日,其父亲孙吉文代其将孙某银行透支卡内所欠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共计23537.25元交到临淄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牛某乙的证言及信用卡交易记录证实,2012年6月20日,其和丈夫成军、姐姐牛某甲应孙某的请求到孙某经营的临淄兴桥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室,办了三张交通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申请表上公司的地址和电话都是填写的孙某公司的;2012年7月20日,其收到短信通知信用卡已激活成功;其打电话给孙某,孙某告知其她有急事刷了三人的信用卡套现还账了;其经过查询,孙某冒用三人的名义刷了其信用卡19980元、刷了牛某甲信用卡24980元、刷了成军信用卡1000元,后其到公安机关报了案。2、证人牛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27日,其和牛某乙、成军各自查看信用卡内欠款情况,发现孙某已经将三人信用卡内的欠款全部归还;2012年7月20日,其给孙某打过电话,孙某跟其说过她冒用其和牛某乙、成军信用卡套现的事情。3、报案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孙某恶意透支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情况。4、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孙某父亲孙吉文将孙某光大银行透支卡内所欠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共计23537.25元交到临淄公安分局经侦大队。5、发破案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及侦破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孙某的出生日期。7、被告人孙某在公安机关亦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述。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国明审 判 员 张仲华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