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许冬与李政、谭启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冬,李政,谭启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许冬。被执行人:李政。被执行人:谭启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冬与被执行人李政、谭启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