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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化光与开封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光,开封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62号原告王化光,男,汉族,46岁。被告开封润泰商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亚萍,公司客服助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化光诉被告开封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化光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化光负担。审判员  赵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陆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