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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金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75号原告:金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