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与郭惠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郭惠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德,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叶霭斯,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余家希,联系地址。被告:郭惠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广医附属第三医院)诉被告郭惠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医附属第三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叶霭斯,被告郭惠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医附属第三医院诉称:我院对穗荔劳人仲案字(2015)66-71号仲裁裁决不服。被告郭惠冰不符合2014年度计生奖的发放条件。请求法院判决我院不需向被告郭惠冰支付计生奖1700元。被告郭惠冰辩称:不同意原告广医附属第三医院的诉讼请求,同意按穗荔劳人仲案字(2015)66-71号仲裁裁决执行,被告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原告应发放计生奖给被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郭惠冰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告广医附属第三医院支付计生奖1700元、绩效金9000元、补发运动服一套。2015年2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穗荔劳人仲案字(2015)66-71号仲裁裁决。该裁决主要内容是,一、原告广医附属第三医院支付被告郭惠冰2014年度计生奖1700元;二、驳回被告郭惠冰其余的仲裁请求。原告广医附属第三医院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原告同意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郭惠冰与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2009年6月22日起,被告郭惠冰被派遣至原告广医附属第三医院工作。2014年10月25日,被告郭惠冰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2014年12月15日,原告广医附属第三医院发出了《关于发放2014年度计生奖的通知》,明确发放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之前入职且在2014年12月31日仍在岗的人员,并在发放说明第二点明确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离职(不论何种原因离职)人员,将不予发放计生奖,也不会按月折算。本院认为:计生奖不纳入劳动者工资总额,属于福利待遇。企业对是否发放计生奖,以及发放计生奖的金额、时间、人员范围等,具有自主决定权。因此,广医附属第三医院对遵守计划生育的人员发放计生奖,且明确发放2014年计生奖的人员范围、时间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郭惠冰在2014年10月25日离职,不属于2014年计生奖的发放人员范围。因此,广医附属第三医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不需向被告郭惠冰支付2014年计生奖1700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欧文超萧静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