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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湛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增城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新塘人民法庭拟稿人:潘秀麟事由:离婚纠纷附件: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湛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谢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某以与被告谢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湛某负担。审 判 长  潘秀麟人民陪审员  毛敏妮人民陪审员  钟妙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