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湛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增城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新塘人民法庭拟稿人:潘秀麟事由:离婚纠纷附件: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湛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谢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某以与被告谢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湛某负担。审 判 长 潘秀麟人民陪审员 毛敏妮人民陪审员 钟妙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