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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巡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吕秀良、龚兴荣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秀良,龚兴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巡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吕秀良。委托代理人吕才亮。委托代理人江尧兵。被申请人龚兴荣。委托代理人龚友成。申请人吕秀良申请认定龚兴荣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4月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吕秀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才亮,被申请人龚兴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龚友成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述称,因为被申请人有××,要求法院对其进行认定,并向本院提供调查笔录二份、证明一份、病历及医疗费发票。经审查,被申请人龚兴荣在2011年期间曾因精神障碍进行治疗,现龚兴荣情绪稳定、言谈举证正常、思维清晰、能够正常工作、独立生活,没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表现。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吕秀良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义人民陪审员  侯家德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艳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