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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覃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71号原告覃某,住广西平乐县。被告解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朝审 判 员  党红欣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