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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行申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登留与行政受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行申字第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陈登留。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淮法行初诉字第5号不予受理其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登留要求疏通的排水沟的管理部门为其所在村组。再审申请人陈登留分别于2009年3月24日、2010年4月7日与淮安市楚州区(后更名为“淮安区”)建淮乡张兴村村民委员会就排水事宜签订协议。淮安市淮安区建淮乡人民政府对上述协议签章见证行为系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陈登留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陈登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登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芮东俊审判员  周宝珠审判员  杨士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井 关注微信公众号“”